六、制定政策,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具体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制度和公共交通财政补偿机制,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各市(州)政府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行认真审定,切实加强监管。确定票价时,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各地政府历年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扶持优惠政策要不断完善,继续执行。
(一)各地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二)各地每年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三)各地要将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四)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超出城市建成区的,按实际行驶的公路里程适当征收部分公路客运附加费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五)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六)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在城市建成区内专门从事旅游服务的车辆,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性补贴评价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督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城市之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质量、安全、服务和效益等的有益竞赛。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经营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