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各地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38号)的要求,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五、突出重点,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的建设步伐
各地要把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意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执法,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真正专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各地要根据本地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以及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