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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目前尚未达到这一水平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由此产生的资金不足部分,应由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共同承担。从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所得征地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足。
  三、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数量大、政府所需资金多,尚不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当年到位的,各级政府应列出拨付计划,确保在2007年前到位。
  四、抓紧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各地要抓紧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应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五、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今后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由土地出让金收入或通过征地调节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与当地促进再就业政策相衔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六、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管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户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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