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已出台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14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范围。但是,由于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保障资金筹措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深化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基本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都应列为保障对象。
各地要全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2003年起被征地的农民,应做到应保尽保。实际操作中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考虑需要和可能、政策相衔接等因素,通过建立生活补助等办法,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农嫁女”、“蓝印户口”等人员的政策问题。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落实保障标准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等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审慎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形式,一般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为主。已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市、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确保不留基金缺口;少数市县简单确定保障形式,采取不缴费就享受待遇、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纳入商业保险等做法,应当及时改进。为减少财政兜底压力,各地在测算保障金筹资和支付标准时,尽量确保资金不留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