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
切实加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2005年2月3日)
中央在浙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浙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包括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搞好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