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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后期管理工作。自治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要继续做好计划下达、资金下拨、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未完工项目,负责单位要抓紧落实未到位的项目资金,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组织协调,把好质量关,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对已完工项目,负责单位要按照“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和部门制定的验收方案,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做好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的巩固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工作。
  要以稳得住、富得起为目标,做好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的巩固和完善。对经自治区验收合格但目前尚未移交的异地安置场点,移民接收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克服困难,在2005年6月底以前全部移交完毕;对已移交的异地安置场点,移民接收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异地安置的移民纳入当地管理,主动解决好异地安置点的社会治安、土地纠纷等问题。移交手续不够完备的,要尽快完善。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健全异地安置村屯的村民自治组织,教育移民立足现有条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建设好自己的家园。2005年自治区安排的巩固完善扶贫异地安置资金,主要用于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村屯的饮水、道路、桥涵等项目建设,适当用于扶持异地安置农户发展主导产业。各市、县(市、区)扶贫部门要认真搞好异地安置点产业开发与扶贫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区域主导产业的对接,并落实到户,为异地安置农户稳定增收夯实基础。
  在巩固、完善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实施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确保2005年搬迁0.7万户、3.5万人的任务如期完成。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下达的计划,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办公室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执行。各地要按照使用国债资金的要求,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论证和审批手续;属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须经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确认。县(市、区)内的易地扶贫搬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级扶贫、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民委、公安、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审计、农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搬迁项目。
  (五)做好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和信贷扶贫到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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