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2%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7%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四、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给予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化肥优惠电价,减轻化肥生产的电费负担。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省内化肥的运输,并严格执行化肥运输的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煤炭生产、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对化肥生产用无烟块煤实行最高限价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化肥生产用煤。为稳定我省化肥生产企业用煤价格,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全省化肥生产用原料煤(包括无烟粉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即以2005年1月底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实际结算的煤炭基价为最高限价,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双方实际结算基价的,以煤炭企业2005年1月底前实际销售的最高价格为最高限价,只能降低,不准提高。在本通知之前,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已签订化肥生产用原料煤购销合同并明确价格的,仍按原确定的价格执行。煤炭生产企业和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煤炭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不得因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和产肥。
五、各级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从现在开始至春耕结束前,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干预措施,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突破经营差率,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对化肥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到超过限价的举报后,要在24小时内组织力量从最终价格一路往上查,哪个环节多收由哪个环节退款。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各地要加强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上报化肥监测情况。该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监测数据的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漏报、不错报。为及时了解化肥生产、供求、价格等方面的动态,要求省内八个尿素生产企业从三月二十一日起每10天向省物价局报送一次情况(上报内容表见附表),传真电话:0731—2212197。同时,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做好国家和省对化肥等农资价格采取的一系列价格监管措施的宣传工作,把政策交给农民,并指导农民科学用肥、合理用肥,降低成本,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