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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湘价重[2005]2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全国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2005年春耕在即,做好春耕期间的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涉农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着对“三农”的感情和责任,把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事情抓紧抓落实。积极生产,确保供应,严格价格监管,努力保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省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查。
  三、为确保今年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的稳定,经研究,核定智成化工公司、金信化工公司、海达化肥公司、衡阳市氮肥厂、株化集团临氮公司、郴化集团公司、湖南天润化工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格为每吨1500元,允许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上浮15%,下浮不限。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
  尿素、钾肥的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经营差率制定。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进零差率不得超过5%。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营企业去年底购进储备的尿素、钾肥,在今年春耕时销售的,其冬储资金利息可计入进货价格,享受了国家和省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储备的化肥,其资金利息应在制定销售价格时予以剔除。对农民的销售价格(指在农村化肥经营网点卖给农民的化肥),尿素每吨不得超过1900元,个别边远山区因运距远,运费高,也不得超过每吨1950元。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涉农价费公示牌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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