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卫生、水利部门的建议,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地区安排改水工程;加大对碘盐加工、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把地方病防治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切实保证落实地方病防治所需经费,并根据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地方病防治经费。
水利部门要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加强改水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保证改水工程能够长期持久地使用。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对碘盐加工、储存、流通、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十五”期间牲畜布鲁氏菌病防治规划》、《黑龙江省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本部门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布鲁氏菌病、鼠疫等地方病的贫困地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消除我省贫困重病区地方病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