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005年3月5日)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75号)的要求,根据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省曾经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各地均有地方病的发生,主要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和鼠疫、布鲁氏菌病。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几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3年年底,全省累计已有34.69%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屯进行了改水;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8.6%;两个鼠疫疫源地(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黄鼠平均密度分别下降到3.6只/10公顷和1只/10公顷,全省已50年未发生人间鼠疫,45年未发生动物间鼠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