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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已破产无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同级政府负责,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医疗费用筹资,经济困难的地区,也可暂时采取“保大病”的方式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对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坚持破产企业有关政策原则的同时,要根据企业情况的不同,具体明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否则不得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应单独列帐管理,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破产企业,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分两次拨付。
  为了尽快解决退休人员比例过高企业的参保问题,缓解因退休人员增量过快对基金产生的压力,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总结完善已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按超出部分的人数征收风险基金,以便使这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尽快纳入医疗保险。
  (三)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综合考虑其生产经营状况、缴费能力和从业人数等因素,在坚持基本政策的原则下,按照“先大后小、统筹兼顾、逐步纳入、有序运作”的思路,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措施,加快参保进程。规模大、效益好、人员多的企业要在今年率先纳入;规模小、人员少、积极要求参保的企业也要及时吸纳进来。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统筹规划,并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继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就业方式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为适应这一深刻变化,2004年以来省和地级市相继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办法,但各地进展不够平衡,需要在参保方式上进一步完善。为此,各地要积极推行“中介机构组织、经办机构登记、银行网点托缴”的参保方式,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让更多的人享有医疗保障。
  (五)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从农民工务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出发,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把在本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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