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
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医改基本原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总体上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04年底,全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达到290万人,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转制的进程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营建良好的环境。
从2005年开始,逐步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到2010年全省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以上,年平均扩面20万人。其中,2005年参保人数达到320万,扩面30万人。
二、分类指导,渐次推进,因地制宜解决好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包括相当数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业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流动性较强,需要积极探索不同群体的从业规律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坚持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前的着力点是,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重点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风险。对门诊等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二)继续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转制中的参保面。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继续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将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没有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可通过企业自主筹资、政府适当帮助的办法妥善解决。对转制企业要注意做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明确缴费责任主体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费用标准及来源,使他们的医疗待遇能够继续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