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规定。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29号)的要求,国有煤矿周边小煤矿的安全许可必须持有国有煤矿签署的同意意见。各国有煤矿企业有权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周边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和测绘,凡属于越层越界的、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的小煤矿,要及时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矿井名单。对越层越界的和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煤矿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能力的)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因此,各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到依法建矿。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施工;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擅自施工或投入生产的矿井,一律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处罚。已完工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要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补办手续,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要严格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按标准提取,按规定使用。同时,要利用当前煤炭市场旺,企业效益好的有利时机,在确保不出现新的安全欠账的基础上,制定补欠计划,重点加大瓦斯治理的投入力度。通过加大投入,增加生产能力的,要有安全专项设计审查,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今后,凡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所新增的能力,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