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现象。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是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核定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核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以及采掘工作面的班产量和班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局、安监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晋煤安发〔2005〕189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矿井生产能力合理布局,组织生产,合理配置定员和下井人数,搞好定员、定岗、定编。各煤矿对本班次的下井人数,按规定在井口挂牌明示。大力推广一井一面、一层一面、一区一面的采掘部署模式,提高采煤、掘进和井下运输机械化水平,真正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凡有过瓦斯动力现象、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的矿井,以及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矿井,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及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加大抽放力度。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和新矿井建设投产,煤矿瓦斯涌出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各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目前,解决瓦斯问题最有效、最主动的技术措施就是抽放。全省已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的煤矿,要充分发挥瓦斯抽放系统的作用,尽快研究适合各矿特点的瓦斯抽放有效方式、方法,提高抽放效果,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其他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快与瓦斯科研机构联系,进行瓦斯抽放的可行性研究,能够进行抽放的,必须在年内建成瓦斯抽放系统,不能建地面抽放站的,要配置井下移动抽放泵站。
(七)加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许可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编制整改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办公室批准组织实施。确定为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以矿井为单位编制整改方案,做出具体规划,明确整顿的具体内容、目标、时限、整改作业的范围和从事整改作业的人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批准的整顿方案,对照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整改力度,在规定的时限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整顿期间,有关部门要从火工品供应、煤炭销售渠道、下井人数等有关方面进行监管监控,凡以整顿的名义进行采掘作业和煤炭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吊证关闭;对根本无望通过安全生产许可或按照本地区规划要实施关闭的矿井,要积极采取妥善措施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