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各煤矿企业对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拿出整改方案,省人民政府派驻各煤矿企业的安全督导组要负责督促整改。检查组未检查的煤矿,各集团公司要组织煤矿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紧急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事故隐患排查以及超能力生产整改等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建档立案,责任到人,安排资金,逐项整改。各集团公司要于2005年4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和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对以下四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即:(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四类矿井,吊销所有证照,依法实施关闭。
(三)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下列五类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即:(1)超通风能力、超规定人数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对上述矿井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责令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在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后仍然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察力度,对以上五类矿井必须逐矿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四)各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对地方煤矿安全检查活动,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落实关闭非法小煤矿的责任,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搞好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要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企业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市要向所辖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县要向辖区煤矿中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较差的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按片或按矿井数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落实领导干部煤矿安全工作联系点制度,扎扎实实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和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督导组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督查,防止停产整顿的煤矿停而不整,甚至擅自组织生产,各级督导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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