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系统的调控管理,协调、指挥相关路段采取同步处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实施路网系统运行参数管理,协调、指挥各路网单位执行特殊车辆收费操作。
(二)指令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采取同步信息告示。
(三)调度管理路网通信传输系统通道共享和运行业务信息共享。
(四)在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协调调度路网单位系统设备、人员对临近路段现场进行支援。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实施其它的系统调控指令。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路网系统运行应急预案的制定。监控总中心在联网运行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反应,指令、督促相关路网单位尽快处理。
发现联网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路网单位应在立即报送信息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七章 综合服务
第十九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省性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一般应当采用电台、交通网站和移动通信网等手段向公众发布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 路网单位应当通过沿线的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收费出入口告示牌、自备广播等设施及时告示本路段的运行信息,重要的运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严格执行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监控总中心)下达的同步信息告示指令,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做好应当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监控总中心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和路网单位的要求,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帮助核查追踪特殊事件,提供路网系统运行专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监控总中心、路网单位应当专门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系统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路网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告示路网运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