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系统运行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各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备状况,以及目前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通过系统设施和人工手段及时、准确、客观、连续地采集所辖路段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网运行信息,并应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交叉区域的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路网单位应在所辖收费站、隧道管理所、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场所确定专(兼)职路网运行信息采集人员,形成信息采集网络。

第五章 运行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路网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通过系统设施网络和人工手段向监控总中心报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网运行信息。运行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交通流量、能见度、监控图像、收费车道工作状态、外场设备运行状况等动态检测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实时报送。
  (二)道路封闭(开启)信息应分别在开始实施的10分钟内报送。
  (三)事件信息应本着发生后立即报送的原则,可先报送主要情况,待有关部门勘验处理后,再报送事件详细情况。
  其中,计划性施工作业信息应当在开工前3天报送,抢修施工作业信息应在抢修作业决定后立即报送;变更施工起讫时间、范围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四)各路段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影响联网运行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路网运行信息的,路网单位也应按规定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监控总中心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充分调动系统设施和人工手段,及时、连续、全面接受或下达全路网的运行信息,并根据有关要求,将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路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运行信息报送内部审核制度,明确程序、职责,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监控总中心),应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加强对报送的路网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进行调控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