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
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5]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厅制订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联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并设立“高速公路运行监控总中心”(简称“监控总中心”)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称“路网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运行的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路网运行状况,统一实施路网系统的调控管理,发布全省路网运行信息。
第六条 路网单位应负责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正常运营,并及时上报运行情况,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第三章 系统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路网单位应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达到联网运行的业务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