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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深府办[2004]225号)


  《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服装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服装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服装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服装及相关行业的生产或配套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其中设备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25%。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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