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产业集聚基地的开发建设提供贷款。
鼓励企业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参与产业集聚基地的开发建设。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服务。
(四)组织领导
1.建立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及银行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是全市产业集聚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产业集聚基地的认定和命名;协调处理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联络、督办及处理有关事宜等日常工作。
2.成立产业集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及规划、科技、管理、行政、环保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主要对产业集聚基地的规划及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市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
3.成立各区、镇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当地区、镇政府领导组成,行业协会参与。统一协调辖区内产业集聚基地的开发建设问题,审核企业规划,解决企业进入集聚基地、集聚基地管理、运作等方面的问题,全面负责集聚基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
市、区(镇)财政要给予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建设配套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建设配套(不含征地费)资金,原则上由市、区(镇)财政按3∶7的比例投入。
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为每个产业集聚基地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产业集聚基地的建设。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1.补贴产业集聚基地的规划费用;2.给予产业集聚基地企业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贷款贴息;3.补贴产业集聚基地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
区、镇财政应依据市专项资金的数额,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
产业集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年市、区、镇三级政府投资计划。
(二)统筹土地开发
产业集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区、镇政府根据各自条件,从其地价的留成部分中给予产业集聚基地开发主体一定的返还。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地价按工业用地地价缴纳。
外地企业迁入产业集聚基地,基地管理机构优先安排用地。
(三)优化建设环境
对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产业集聚基地,其外部的市政配套设施,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建设,做到市政设施先行、基础配套完善。
供电部门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的电力供应,提高供电安全的可靠性。供水部门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用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