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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作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负总责。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工作方案后,各市、区直各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要对确定的项目进度目标及责任方案相应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任务,把目标、任务落实到责任人,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三)分解目标和细化方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目标,项目开工目标,项目年度投资目标等。
  2.围绕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安排。
  3.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4.明确落实项目目标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和负有次要责任的单位。
  (四)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过程和竣工投产等阶段,每一阶段都要落实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协调项目推进的有关工作。
  2.区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会同项目业主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项目实施、改善建设环境的对策、措施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2)自治区经委负责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负责对所承担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开工和投资目标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用土地工作的总协调,协调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土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负责项目征用林地方面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审核)项目征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6)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等有关问题。
  (7)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8)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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