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资金已落实或基本落实。未完全落实资金的项目已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
4.开工时间已确定或基本确定。
5.任务和目标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
6.项目核准或审批的土地预审、环评等前置环节工作已完成,或正在开展且有较明确的工作进度要求;其他手续基本具备。
(五)项目选择及确定的时间。
当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为项目选择并确定第二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时间。
(六)项目选择及确定的程序。
1.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将拟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
2.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商区直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初步方案。
3.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将初步方案反馈各市及区直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4.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出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5.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方案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公布。
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滚动管理机制
(一)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对已纳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的重大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年内开工的,按一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增部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不再列入当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
1.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2.建设资金最终落实不了的;
3.由于市场的原因,业主放弃或缓建的;
4.其他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
(三)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符合项目选择的指导依据、原则、规模标准、范围和条件要求的项目,均可作为当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调增项目的备选项目。
(四)项目调整的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8月份调整当年年初确定的项目。
(五)项目调整的程序。
自治区重大办根据当年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的初步方案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