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调解外,调解纠纷应当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做好纠纷受理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环节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及复杂程度确定调解方式,确定调解员,并把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根据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充分做好调解纠纷的有关准备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调解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进行有关调查、收集证据,认真做好对当事人举证的审查核实工作。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开始前,应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严格制作,调解协议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和纠纷简要情况,必须明确表述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及期限等,调解协议必须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明确填写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交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二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二十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六)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