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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十五)板报宣传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出版黑板报或墙报一期以上,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调解案例等。
  (十六)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的纠纷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十七)健全工作簿册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学习与例会、受理和调解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预防纠纷激化、排查纠纷、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等情况和内容均应记录在簿册。
  (十八)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
  (十九)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十)考评制度。根据遵守纪律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和奖励。
  四、业务规范建设
  (二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二十二)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域及行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民间纠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的疑难纠纷或比较重大、复杂的纠纷;因回避而不能受理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难以协调管辖的跨区域纠纷;双方当事人要求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经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应当由其受理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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