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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三、制度建设
  (七)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度的工作任务和完成目标具体相结合。
  (八)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安排半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每月召开业务例会研究交流工作情况,布置任务。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集中政治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不少于一次。
  (九)工作汇报制度。调解网络要由下至上,逐级汇报所辖范围内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情况,纠纷信息员每周向调解小组汇报,调解小组每半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村民、(社区)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同时向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报。
  (十)纠纷信息报告制度。调解人员发现民间纠纷征兆和动向,一般纠纷应在1天内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进行调解;发现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情况,调解人员和调解组织必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事态恶化,同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因人为因素延误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调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村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及可能发生纠纷的苗头情况,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对于属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及时调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要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并配合做好工作,消除影响社会安定隐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开展排查调处工作一次以上。排查调处工作要有负责人、有措施对策、有完成时限。
  (十二)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统一认识,落实责任人,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工作的正确顺利进行。
  (十三)预防纠纷激化制度。根据当地纠纷发生发展特点和规律,结合调解实践经验,制定纠纷激化预案,制定预见和判断纠纷是否激化的具体方法,制定采取何种对策的可行性措施及步骤,有效预防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群体性侵害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十四)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的纠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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