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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纠纷信息员)。
  全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二)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担任。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通过群众选举或聘任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一般应当有妇女委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调解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
  (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域及行业已设立和今后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各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市、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调委会及人员情况有调整变化的,应当年予以更正。
  二、设施建设
  (四)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调解办公室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必要的办公用房,每个调委会有办公桌椅三套以上,有必要的资料柜,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等。墙上张贴(悬挂)调委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的文字(图示)幅版。
  (六)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独立的一间调解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在调解室正面墙上居中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徽章下书“调解室”三字,两侧墙上分别悬挂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图示)幅版;调解室配备必要的桌椅,在徽章下方设置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双方当事人席;另设置必要的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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