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二、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从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正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以及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到2006年全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50%,到2008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推进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完成本地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任务。各市司法局应从2005年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电子信息管理档案。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列人党委、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管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财力可能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状况的好转逐步加大投入,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和调解队伍建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及调解网络建设。必须在每个乡镇(街道)、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在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