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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
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5]7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2月7日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宪法赋予群众民主自治的一项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巩固基层组织政权,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3]29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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