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组织、认真实施。
开展警示训诫谈话原则上应分级进行,上级纠风、减负部门认为需要对下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实施谈话的,可直接进行,也可提出意见由下级纠风、减负部门负责实施。
(一)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文件,或对发生的这些问题处理不到位、纠正不及时的,由省政府领导或省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设区市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责令纠错或警示提醒谈话。
(二)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对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群众多次上访的,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或设区市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三)对中、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群众多次反映农民负担问题或有可能发生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县级政府领导或县级纠风办、减负办领导对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诫勉督导或警示提醒谈话。
(四)发生工作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利益、上级减负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或其他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由乡镇政府、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有关村委会、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诫勉督导谈话。
谈话对象和问题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提出,报部门领导审定或由负责谈话的领导决定。谈话对象和问题确定后,由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农民负担问题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是一项实施关口前移,防止和避免干部犯错误的新的工作,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制定严密的实施办法,防止随意性。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谈话前,提出谈话的部门要提前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并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负责人通报。
(二)在谈话过程中,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三)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送交提出谈话的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四)各级纠风、减负部门在实施谈话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谈话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