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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开展对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工作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近年来,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的积极性。但在一些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预防和遏制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犯错误,推动政风建设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及监察、纠风、减负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负担问题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训诫谈话的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谈话对象和原则。
  在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凡是发生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擅自制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政策规定;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造成农民负担重大问题的发生;对辖区内发生的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处理不到位或纠正不及时;群众反映农民负担问题强烈以及发生其他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市、县、区、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辖区内有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村委会负责人,涉及省、市、县、区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乡镇站所的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督的原则,让谈话对象对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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