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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鼠疫防治工作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地区鼠疫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对鼠疫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将鼠疫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掌握本地区鼠疫流行情况、防治工作进度,为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和必要的条件。
  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管理鼠疫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关于鼠疫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加强对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各项鼠疫防治工作任务,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认真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做好鼠疫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将鼠疫防治工作列入具体工作计划中,并指导地方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防治任务。
  卫生部门要制订鼠疫防治工作技术标准,调查掌握疫情,制订防治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鼠疫防治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鼠防专业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加强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鼠疫防治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设立鼠疫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防治工作给予补助。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章调整充实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农牧、林业部门要调查掌握家畜及野生动物鼠疫发病情况,制订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猎捕旱獭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部门要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旱獭及其它易染疫动物的交通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旱獭及贩运旱獭及其制品行为,取缔非法旱獭制品交易市场。
  铁路、民航、交通部门要负责对各类运输工具的鼠疫检疫,防止鼠疫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鼠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铁路部门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附近的灭獭任务。
  民政、扶贫部门要负责对鼠疫病人的生活救济,指导、协助各疫源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鼠疫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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