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定期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审查情况;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落实情况;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纠正情况;依法修改或废止现行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情况。
(七)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正确地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情况。
四、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要求
逐级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逐级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年度工作书面报告。每年的12月20日前,各州(地、市)和省直各厅(局)都要将本地方、本部门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检查总结,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按期形成书面材料,经本机关同意后上报。
五、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纲要》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级行政首长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安排落实好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履行好报告责任,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落实具体工作的责任人员,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配合法制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