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购买企业股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支持。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发放安置补偿金;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是指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一)审计费用;
(二)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
(三)资产评估费用;
(四)清产核资费用;
(五)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七)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八)课题调研和培训费用;
(九)信息化建设费用;
(十)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市国资委编报预算。实际发生时,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市国资委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内支出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金额以下的预算外支出,由市国资委决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预算外支出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一)资本性支出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
(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以及向企业提供借款,单笔金额分别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专户专存、独立核算。市国资委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及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