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深府办[2005]27号)
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