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9日 深工商广字[2005]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分为三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户外招牌广告登记。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以下同)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路用地范围包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招牌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或用地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下属各分局申请登记: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其中: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申请人须先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凭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批文申请登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凭交通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申请人须在深圳市政府制定的设置户外广告规划的范围内依其详细规划,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登记(设置地点属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还需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申请登记);
(三)户外招牌广告,利用公共用地设置的,先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取得场地使用权后申请登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的,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人。
2.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该地上建筑物体设置的,通过市政府规定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并取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有关文书及行政许可批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取得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取得气象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
3.申请登记的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等符合场地使用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批文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广告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广告主可申请登记利用自有的场地及建筑物(指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下同)设置本单位或本人商品或服务广告。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暂定名,下同)》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户外招牌广告
1.申请人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等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出台之前,要符合《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3.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或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三条;参照国家工商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