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第五章 经费投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区政府应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村改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适当给予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各区间相互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的定编和工资福利标准,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经费。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与驻社区单位制定资源共享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设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