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等。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问题签定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除外)。
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
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从原各村委会资产中划出3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作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
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市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为社区工作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区区委党校可根据需要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逐步推行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并由各区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