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散存在辖区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它收集方式。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交接程序:
(一)石家庄市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二)单位、个人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三)向市档案馆寄存的著名人物档案,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
(四)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三章 整理和鉴定
第九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循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以名人划分全宗,全宗内采用问题-年代分类法;
(二)名人档案中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石家庄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名人档案中其他载体如照片、录像带、光盘等档案材料的整理,参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成立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四章 保管
第十二条 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专门保管全市名人档案。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名人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六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市档案馆,保持名人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