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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它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名人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名人档案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收集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原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人物;
  (二)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中贡献突出;
  (三)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形成的真实反映其人生经历和贡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它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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