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石家庄市著名人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著名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后人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促进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产生巨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石家庄籍或在石家庄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石家庄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副军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
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和其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它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石家庄工作、生活过的著名华侨,著名外籍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