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政策。2005年,自治区将继续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和公布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力争在2005年春播之前将补贴资金基本发放到户。
(二)认真落实良种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2005年,自治区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对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补贴。各地也要积极建立良种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制度,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支持发展粮食生产。
(三)认真落实进一步减免农业税的政策。2005年,全区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其他县(市、区)农业税税率统一降到2%。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把这一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减免农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四)认真落实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在早籼稻价格低于每公斤1.4元时,由政府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每公斤1.4元敞开收购;市场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时,按实际价格收购。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定单,实行合同收购。各地要规范定单内容,确保合同双方依法履约。
(五)认真落实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的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支农资金重点向粮食生产基地县(市、区)倾斜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入15%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政策,切实增加对粮食主产区中低产田改造、“吨粮田”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项目的投入,大力扶持粮食主产区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进一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主产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八、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粮食生产真正纳入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粮食生产的各项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细化。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本地粮食安全。
(二)加强指导与配合。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自治区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农业厅成立发展粮食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粮油处;自治区农业厅建立粮食生产联系点制度,每位厅级干部负责联系2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确定1个粮食生产重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