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6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搞好我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教育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受教育部的委托,负责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协助教育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和负责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完成对各高职高专学校的评估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建立评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全国和评估工作的信息;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好本区的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全区评估工作计划、方案、实施情况,并商请区直有关厅局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解决学校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各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所属学校在计划时间内实现评估建设目标,以保证顺利通过评估;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所属学校的投人,使所属学校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
三、各高等学校作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处于核心地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书记、校长总负责制。书记、校长是学校迎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建立分管领导和校内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校内自评和专家初评制度;成立校内评估专家督导组,负责检查学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汇报学校评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评估后,学校要针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四、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