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设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兰州警备区、市民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市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兰州电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十九)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卫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农牧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兰州警备区、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市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市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市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粮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兰州市支行、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四)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五)设立市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兰州电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九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区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区、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同时报告省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