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有关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件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6月份前报市政府备案。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市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6月份前报市政府审定。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组建和训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甘肃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外事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兰州电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辖区驻军、武警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