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登记的注意事项,参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医疗机构,未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证》,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校验期为1年,对校验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限期一年时间改进,仍不合格者取消社区卫生服务资格。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章 执业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五)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医师、全科护士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与报表统计工作;
(七)负责接待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投诉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制度。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考核)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