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和医疗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报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人)提交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三)街道、社区平面图,并标明街道、社区名称、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
(四)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被批准后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人)提交目录: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机构)申请的必备材料文件;
(三)街道、社区平面图,并标明街道、社区名称、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
第二十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原则,制定本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批准书。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许可证》。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批准书;
(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登记,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