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心(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街道推动、社区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扶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维护和增进社区居民健康,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相协调,与居民健康、卫生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城市卫生体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