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坚持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避免走简单放权的老路。市、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与事权下放同步实施。对于争议较大、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难度较大的权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地推进。
三、首批下放的城市管理权限
(一)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现场的检查、评定和监督;
(二)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三)城市道路次干道、巷道道路的维修养护;
(四)城市道路次干道、巷道道路的养护费和主干道、次干道、巷道道路绿化养护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城市道路次干道、巷道挖掘的审批、收费、监管(对达坂城区、头屯河区、东山区还包括道路上多项公用设施管理及处罚);
(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
(七)饮食娱乐服务项目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新、扩、改建环保审批、排污费的核定、收缴;
(八)房产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的初审、登记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监管;
(九)市、区两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求职登记证发放、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及发放职业技能资格证;
(十)辖区内劳动用工年检,劳务派遣组织备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十一)辖区内音像制品零售与出租经营许可和图书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十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打字复印经营许可;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下娱乐场所审核管理(自治区管辖的除外);
(十三)辖区内所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岗前培训以及所属中小学校学生体检;
(十四)民办非学历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民办初中、小学的审批管理;
(十五)辖区内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十六)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十七)一次能容纳150人以下(含150人)的酒店、餐饮企业的卫生审批和管理;
(十八)辖区内社区卫生医疗许可审批;
(十九)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权限;
(二十)辖区内宗教场所宗教人士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