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城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市党发[2005]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分批将市级部分城市管理权限下放各区。现就推进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根据《地方组织法》和《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确立各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影响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各区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重心下移与推进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市、区两级政府要将“以费养人”的方式改为“以费养事”,加快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房产管理等部门职能转变,推进政企分开、管干分离,逐步将作业养护、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等任务推向社会,走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道路。
(三)坚持合理划分事权的原则。对处在不同位置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区对所属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赋予各区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利益挂钩的问题,做到人权、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保证各区能够有效地承担起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五)坚持重心下移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各主管部门在下放事权的同时,要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和完善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及作业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力度,保证城市管理的统一性。各区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承担起本辖区的管理职责,并加强对街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