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市委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任务:
1、科学合理设置机构
——优化布局。要打破现有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和部门界限,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一是进行结构性调整,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及基本职能消失的事业单位,坚决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职能交叉和萎缩的事业单位,适当予以合并,以提高整体规模效益。二是进行区域性调整,凡具备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服务的原则下放给所在辖区管理。
——分类实施。要规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善从事基础性工作、承担社会公益事业任务的事业单位;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逐步推向市场。
2、明确界定职责任务。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交归行政机关;对政事职责联系紧密,现阶段确需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经过依法授权规范其行为;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监督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分离;将事业单位承担的中介服务职能及生产经营部分予以剥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或转企改制。
3、规范机构名称和规格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自身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的规格要根据其规模、任务、作用、管理幅度、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核定。在国家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制度出台前,现有事业单位相当于行政级别的机构规格可暂时保留,并按照从严控制、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审核确认。
4、合理确定编制和经费形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业务特点、服务对象及范围重新核定其编制数;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确定其经费形式。
5、加快推进法制化建设。通过机构改革,加快事业单位从依附型向自主型发展,使其成为自主管理、自行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草拟报送阶段。各部门根据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精神,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意见,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及相关材料(附软盘)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包括:(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意见》;(2)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3)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说明;(4)机构编制调整依据;(5)自治区及其他省市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料;(6)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